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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王某强制猥亵周女士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022-02-09| 发布者: 悦海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指控王某猥亵周女士证据不确实充分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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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王某猥亵周女士证据不确实充分且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都要讲证据。

尤其是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特别高。

一、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

首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时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证据必须要查证属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阿里女员工被王某性侵案件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应该确实、充分,但是本案指控王某强制猥亵罪的证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

证据一:被害人周女士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证据,如果证明属实,就能定罪量刑。周女士向公安机关陈述中,指控了王先生对其有猥亵行为,而且自己并不愿意,王先生构成强制猥亵。

证据二:嫌疑人王某文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而且是直接证据。目前尚不清楚王某文是供认对周女士进行了强制猥亵,还是否认了对周女士强制猥亵。

如果王某承认了对周女士强制猥亵,那么周女士指控王某强制猥亵,王某承认强制猥亵,该案事实就可以得到确认。

如果王某没有承认对周女士猥亵,或者承认对周某有抚摸隐私部位行为,但辩称是周女士同意的,那么案件事实就存疑。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没有别的证据,就无法确认王某对周女士进行了强制猥亵。

证据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据王某进入周女士房间,但是无法证明王某对周女士有强制猥亵;能够证明王某曾经买避孕套,但是无法证明王某对周女士强奸或者强制猥亵。

证据四:证人证言。能够证据王某进入周女士房间,但是无法证明王某对周女士有强制猥亵。

证据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因为房间已经打扫,无法证明有强制猥亵行为。

证据六:鉴定意见。如果对周女士身体有鉴定,那么有可能鉴定出周女士身体被他人接触,但是不能鉴定出周女士是否愿意。最大可能性是鉴定不出来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指控王某对周女士强制猥亵的主要证据,是周女士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最大的一个问题,可能基于各种原因,陈述和事实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某坚决否认指控,那么,在一对一情况下,先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对周女士进行了强制猥亵。

三、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应该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本案有很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合理怀疑一:王某和周女士关系。

周女士指控王某强迫她去济南,这点已经被公安机关否定。王某和周女士到底什么关系?仅仅是一般同事,还是有别的关系。

王某妻子说:”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XX,别这样,别这样”,周某回应“对不起”。”

这点非常重要,公安机关应该调查。如果证明是真的,那么,周女士陈述王某在酒店内对其进行强制猥亵就更令人怀疑。

合理怀疑二:周女士为什么第一次报警时候,没有说明内裤被张某带走,避孕套是张某带来的事实?张某和周女士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合理怀疑三:周女士在有没有醉酒到不省人事。

如果周女士醉酒,没有了行为能力,对所发生的事情没有认识和控制能力,那么,无论周女士是否同意,王某对周女士的猥亵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

如果周女士虽然喝酒,但是没有醉酒,没有失去行为能力,那么王某在不违背周女士意志情况下触摸其身体隐私部位,就不构成强制猥亵。

纵观本案,指控王某强制猥亵的证据,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且,证据之间存在无法解释的合理怀疑。用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某确实对周女士进行了强制猥亵。当然,王某现在被监视居住,随着警方调查深入,也许有更多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构成犯罪,或者证明王某没有构成犯罪。

附:阿里女员工案|王某文妻子:我丈夫有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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