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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杨兴龙今日执行死刑

2021-11-25| 发布者: 悦海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告故意杀人犯杨兴龙,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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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告

故意杀人犯杨兴龙,男,生于1968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

罪犯杨兴龙于2018年8月27日以其房屋为抵押、从同村村民贾涛(被害人,殁年34岁)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到期后,杨兴龙推脱不还。2019年5月8日,杨兴龙谎称要给贾涛还钱,让贾涛驾车载其先后到庆阳市西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取钱。在彭阳县,杨兴龙借故离开贾涛独自到宾馆住宿,并打电话让贾涛先行返回,贾涛不允。

9日0时30分许,双方再次见面,贾涛驾车载杨兴龙返回镇原县。途中,贾涛提出按约定以房抵债,杨兴龙遂心生不满,行至彭阳县城阳乡韩寨村附近时,杨兴龙持车内一把扳手连续击打贾涛头部直至贾涛不动,并将贾涛移至副驾驶下方位置藏匿。凌晨3时许,杨兴龙驾车行至西峰区董志镇南庄村附近,在贾涛身上、车内泼洒汽油,点火引燃后逃离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兴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杨兴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11月24日将罪犯杨兴龙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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